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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共汕尾市委、汕尾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<汕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汕委[2009]12号),设立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局,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。   一、职责调整   (一)将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。  (二)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设施、园林绿化、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。   二、主要职责 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拟定城市市政设施、园林绿化、环境卫生、城市道路照明、管道燃气、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规...[详细介绍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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