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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3年9月5日,在建立城区人民政府的同时,组建了城区民政局。1984年12月6日,温州市城区改名为温州市鹿城区,原城区民政局亦改为鹿城区民政局。1.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、法规;实施有关民政行政管理职能;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制订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,起草地方性规章草案,经区政府审议后组织实施,并检查、指导各街道、乡(镇)抓好落实;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。2.组织全区救灾工作,准确掌握灾情,及时做好灾情统计,上报受灾情况;接收、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;组织、指导救...[详细介绍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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