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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关于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,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;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。2004年2月4日,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的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》规划要求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,新增处理能力2080吨/日。同时规划要求建立专业化处置队伍,推进企业化、社会化运营。制订、落实收费政策和相关的优惠政策,保证设施正常运营。 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,结合地方政府的实际财政...[详细介绍]
